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34號原告 廖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理順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係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原告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均為1/4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1,33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附表:
編號項目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000元×面積1672.5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40=250,878元2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000元×面積338.59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40=50,789元3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000元×面積412.7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40=61,910元4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000元×面積315.2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40=47,291元5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000元×面積3522.91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40=528,437元6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000元×面積2280.1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40=342,027元總計1,281,3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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