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8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秋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秋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秋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92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9250號)、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文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