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北簡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北簡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竹北簡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清保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9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清保犯侵占罪,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侵占之物為借用之重型機車一台、犯罪手段、品行、智識程度,被告所侵占之物已由被害人領回,犯罪所生損害及犯罪後猶仍飾詞狡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秀子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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