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號原告 汪育均 法定代理人 雷惠如 原告 汪郁琳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汪柏毅 被告 薛美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被繼承人 汪黃慶 之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院亦無資料可供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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