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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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70號上訴人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慧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立祺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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