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25號聲請人 魏任伶 訴訟代理人 楊定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張,因不慎遺失,前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年6月10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巧玲┌────────────────────────────────┐│附表:支票103年度除字第125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 劉文卿 │第一商業銀行│103年6月20日│53,600元│0000000││││西螺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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