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7號原告 詹益寧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被告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1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周瑞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