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九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五九二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陳炳彰法官王詠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金堆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