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286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斐文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於閱卷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之年籍資料,並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被告甲○○無我國國籍,則應補正其國籍為何、居留證號、國外住居所地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及其現於我國境內之住居所地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前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甲○○為被告,然未提出被告之年籍資料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致本院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尚有未合。本院已依原告聲請向處理交通事故之警察機關函調得該次交通事故資料在卷,原告應到院聲請閱卷(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並補正上列事項詳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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