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ARINARIZKYNURLITA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貳捌叁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MARINARIZKYNURLITA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29公克)係違禁物,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4年7月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
104年度毒聲字第62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4年10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聲請人並於104年10月28日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8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含袋毛重0.29公克,取樣0.0063公克,檢驗後毛重
0.2837公克),有該公司104年7月6日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稽,應堪認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視為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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