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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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綸選任辯護人蔡勝雄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所為之
105年度易字第163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19之備註欄內所記載「即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犯罪事實」,應更正為「即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犯罪事實」;附表二編號20之備註欄內所記載「即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犯罪事實」,應更正為「即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犯罪事實」。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9、20之備註欄所記載「即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犯罪事實」,顯分別係「即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犯罪事實」以及「即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犯罪事實」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分別更正為「即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犯罪事實」。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王碧瑩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