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831號原告 林書緯 被告 巫永豐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審簡字第207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廖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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