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2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生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縣國姓鄉農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