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333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3年度繼字第107號卷宗,僅於聲請狀內記載:聲請人前蒙本院103年度繼字第107號函復聲請人,茲因亟需明瞭該卷證資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卷等語,既未陳明與上述事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亦未提出已得該事件當事人同意,或與該事件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任何文件以供釋明。從而,依首揭規定,應認聲請人本件聲請閱覽卷宗,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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