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自字第1號
108年度自字第2號自訴人 朱明輝 被告新竹地檢毅股檢察官
新竹地檢公股檢察官臺東地檢壬股檢察官許建榮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新竹地檢毅股檢察官等瀆職等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具狀對被告等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裁定請自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將委任狀送達本院,如逾期不補正,應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上開裁定已於民國108年9月27日合法送達自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自翌日起算5日期間之末日為同年10月2日。上開裁定所定5日補正期間既於108年10月2日屆滿,而自訴人逾期仍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自訴為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7條、第32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一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