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追繳押標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6號原告秋鐵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思儀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間因追繳押標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