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33號原告 顏麗華
顏麗美 顏麗香 顏麗貴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玉琴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之建物(以下簡稱系爭建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系爭建物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佳泰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系爭建物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836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7萬83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秀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