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4號原告 林正英 被告 詹景閎 被告 巫寒妮 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9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於本院上開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擴張訴之聲明。查原告擴張訴之聲明雖不符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式要件,然本院認有就原告與被告間紛爭一次解決之必要,因其中牽涉是否另徵訴訟費用,及原告擴張聲明有無理由等之判斷,認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王萬金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游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