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五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4所載。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編號1、2、3、4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3、4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所列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嗣編號1、2、3所列之罪復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月),而其上開編號1、2、3、4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各該案件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執行指揮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