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34號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淑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986元,及其中新臺幣66,396元部分自民國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淑琴於108年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3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8,986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66,39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59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6,396元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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