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2號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代理人 張筱琪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戴啓周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3,423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管理被繼承人戴啓周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