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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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再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再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参年。
理由郭再益因詐欺等罪,經本院、臺中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據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受刑人郭再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撤銷緩刑)│(撤銷緩刑)│(撤銷緩刑)│├────────┼──────────┼──────────┼──────────┤│犯罪日期│103/04/30前不久某日│103/05月中旬某日至│103/06/22至103/06/23│││至103/04/30│103/05/27│││││││├────────┼──────────┴──────────┴──────────┤│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576號等││年度案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94號│105年度易字第94號│105年度易字第94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7/05│105/07/05│105/07/05│├─┼──────┼──────────┼──────────┼──────────┤││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876號│105年度上易字第876號│105年度上易字第876號││定││││││判├──────┼──────────┼──────────┼──────────┤│決│判決│105/08/10│105/08/10│105/08/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字第437號│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備註│(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第437號│││107執更緝明16│(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發監│107執更緝明15││││││││發監│└────────┴─────────────────────┴──────────┘
受刑人郭再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違反職役職責│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6月│││(撤銷緩刑)│││├────────┼──────────┼──────────┼──────────┤│犯罪日期│103/06/22至│104/07/23至│104/7月底某日至│││103/06/26│104/10/07│104/08/21││││││├────────┼──────────┼──────────┼──────────┤│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軍偵│南投地檢105年度調偵││年度案號│第3576號等│字第28號│字第116號│├─┬──────┼──────────┼──────────┼──────────┤│最│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94號│105年度審軍簡字第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37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7/05│105/10/27│106/04/13│├─┼──────┼──────────┼──────────┼──────────┤││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876號│105年度審軍簡字第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442││定││││號││判├──────┼──────────┼──────────┼──────────┤│決│判決│105/08/10│105/11/21│106/07/1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執緝││備註│字第437號│第17568號│字第115號│││(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易科罰金執畢)│發監110/8/18期滿│││107執更緝明15││││││││││發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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