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612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吳子賢
被告 劉芷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612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吳子賢
被告 劉芷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