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歐珮怡 代理人 趙懷琪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事陳報狀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提出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
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民國104年10月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㈡聲請人應提出緊急扶助、兒少補助、兒子身障補助、租金
補助、女兒獎學金等之實際收入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另就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政府補助欄所示,其中記載「螢橋國中計13000元」,請詳為說明該補助內容,並提出證明文件,如係誤載,亦請說明。
㈢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
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㈣聲請人應說明其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房租、水電瓦斯
、交通費、電話費、伙食費、醫療費等)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發票明細等)。其中交通費部分,請說明至客戶所在地清潔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該交通工具是否為聲請人之財產,如是,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另就國民年金欠費42,258元之部分,請說明每月實際償還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㈤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
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二、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三、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四、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說明就聲請人之長子 簡韶彥 、長女 簡韶宥 扶養費(含教育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併說明子女之投資狀況、就學狀況並提出在學證明文件、其子女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六、承上,聲請人自陳上開扶養費皆由聲請人獨自負擔全額,請說明前配偶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七、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