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931號債權人 楊大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振緯興業有限公司孫敏振李慧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已到期利息陸萬伍仟陸佰貳拾元之計算方式,否則請依證物內容更正請求金額為參佰玖拾伍萬伍仟參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起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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