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794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正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正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正文因不服本院107年度易字第794號刑事判決而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有卷附被告之上訴書狀可憑,揆諸前開法條意旨,本院自應定期命上訴人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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