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27號原告 劉琇琳 法定代理人 陸文瑜 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 律師被告 陳木蘭
戴文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蕭淳尹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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