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569號原告 鄭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俊偉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2,368元,扣除已繳納3,000元,尚不足129,368元之裁判費。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