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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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博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前含袋重零點貳叄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博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毒偵緝字第56、57號,以其在犯本案之後,另犯施用毒品,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05年11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確定為由,簽結在案,惟本案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含袋重0.23公克),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定有明定。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博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查獲之透明結晶1包(驗前含袋重0.23公克),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106年2月23日編號UL/2016/00000000號報告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安保字第413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226號卷第13-14頁),是該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用以盛裝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個,因無法析離,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自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