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交上易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上易字第6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慶文 選任辯護人 田杰弘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日」之記載,漏列折算之日,為顯然之漏寫,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黃國永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