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原告 梁榮良 被告 王寶琴
謝淑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98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金虎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素玲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