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彭曉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尚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7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3+1)×10×34=4,760】)。
二、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應提出聲請人之民國98、99、10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100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等)及其證明文件或資料,暨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之銀行、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及證券存摺影本(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四、應提出聲請人提出勞、健保之投保資料。
五、應提出聲請人配偶 余信宏 及受扶養人 余冠勳余謹卉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余信宏之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暨余信宏、余冠勳、余謹卉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應說明聲請人係如何幫助父親投資餐廳事業因而積欠債務?金額為何?有無因此對第三人有債權存在?
七、應說明聲請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金額(含膳食費、日常用品費、水、電及瓦斯費),並檢付支出繳費證明。
八、應說明聲請人就受扶養人余冠勳及余謹卉,每月支出扶養費共新台幣6,000元之計算方式。
九、聲請人就協商成立前後,若有縮減生活開之以增加清償資力之證明,亦一併檢附到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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