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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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669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應補正被繼承人之長子 謝智元 已收受聲明人等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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