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淑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淑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淑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5月,於民國99年
6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施淑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8月、1年5月確定,於99年6月27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2722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冊影本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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