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0號原告 蘇振德 被告 王琹琹 上列被告王琹琹因本院101年度審交簡字第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劉瓊雯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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