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190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容恩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5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容恩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笫22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鄭瑋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