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重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重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重訴字第325號原告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宗仁 訴訟代理人 徐嘉鴻 被告 何順財 被告 何昇諭 被告 何美文 被告 孫寧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而此裁定已於
102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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