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芳源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芳源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劉育琳法官黃國益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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