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簡調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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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簡調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簡調字第3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艷君 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艷君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聲請人陳報相對人等之戶籍資料,其中相對人 黃紹辰 之戶籍地址係置於高雄市新興區戶政事務所,是本院定期調解通知書即應為公示送達,故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本件調解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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