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原簡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原簡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原簡調字第3號聲請人 楊佳蓉 訴訟代理人 顧維政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高偉凱 上列聲請人楊佳蓉與相對人高偉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偉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相對人高偉凱因毒品案件,現於新店戒治所進行毒品勒戒中,客觀上不適於離所出庭調解,且聲請人亦具狀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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