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200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務人威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郭兆盛人債務人 廖淑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陸仟伍佰柒拾叁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叁拾伍萬肆仟肆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伍拾萬捌仟捌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玖拾伍萬叁仟貳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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