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55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廖暳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壹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廖暳同於民國99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壹佰壹拾柒元整。1.其中165183元整,自民國101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22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其中155934元整,自民國101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參拾
貳萬壹仟壹佰壹拾柒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75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暳同│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65183││1月19日起││.二二│││元│││││├──┼───┼─────┼──────┼──────┼───────┤│002│新臺幣│廖暳同│自民國101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155934││月22日起││.九九│││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暳同│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5183││1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廖暳同│自民國101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5934││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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