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小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小字第58號原告有限責任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訴訟代理人 許汶 任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縣○里鄉○○村○鄰○○路○○○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