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煜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1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171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0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煜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8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4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於113年2月20日送法務部○○○○○○○○執行戒治滿6個月以上,經評估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號(下稱前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本件如附表編號2、3所示單位移送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因被告於該案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均為前案強制戒治前所犯,被告既經強制戒治而斷癮,上開案件之毒癮亦應包含在內而戒斷,是本件無庸再另行處理,並經士林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上開3案中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經檢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並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前案於民國111年7月27日19時53分為警方採集尿液回溯96小時內某時,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8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4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於113年2月20日送入法務部○○○○○○○○執行,嗣戒治滿6個月以上,經該所各階段評估,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113年11月18日釋放。而被告於112年4月24日為警方採集尿液回溯96小時內某時、112年8月6日為警方採集尿液回溯96小時內某時、112年12月13日1時15分許為警方採集尿液回溯96小時內某時,所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於上開強制戒治前所為,故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乃於114年1月8日以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已無重複執行觀察勒戒之必要為由,連同前案一併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卷宗確認無誤,堪以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分析法檢驗,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493號卷第189頁);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殘渣袋5個、玻璃球吸食器3組、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鑑定,均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3年1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171號卷第34頁、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05號卷第3頁),足證上開扣案物品經鑑定,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甲基安非他命,連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玻璃球吸食器,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意旨,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用罄而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李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宜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證據出處

移送單位及報告書

1

白色透明結晶

1袋

實稱毛重0.4960公克(含1袋1標籤),淨重0.315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314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493號卷第189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11年7月27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13002280號報告書(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號)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2

殘渣袋

5個

以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171號卷第34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11月15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124238646號報告書(112年度毒偵字第2171號)

玻璃球吸食器

3組

以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安非他命(Amphetamine)。

3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

毛重0.7921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淨重0.6363公克,取樣0.0030公克,驗餘淨重0.6333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臺灣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05號卷第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12月13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124245446號報告書(113年度偵字第4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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