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1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彩晏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聲請狀上與所檢附之現金卡貸款契約書所載之姓名不符)。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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