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84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仲廷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2月1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海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