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簡字第11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 律師
被 告 奧麗薇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
,原告不得將原告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本件據原告起訴狀所載,係提起給付工資之訴,聲明求為判
決被告奧麗薇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十二萬零二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
,未經被告同意,為訴之追加,備位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美凱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十二萬零二百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所追加請求部分,與原訴乃基於不同之基礎事實及法
律關係,有礙訴訟之終結,且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
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均不相符,其所為訴之追加難認合法,自
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