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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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上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70號上訴人即被告周評發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113年度易字第1320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53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評發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周評發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出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