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家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上字第12號上訴人 張益誠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上訴人 張益源 訴訟代理人 賴書貞 律師被上訴人 張益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兩造之父 張進生 代理兩造之母 張黃秀烱 辦理系爭土地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倘未經張黃秀烱合法授與代理權而屬無權代理時,該等法律行為有無經張黃秀烱或其全體繼承人承認乙事,尚有欠明瞭之處,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林孟和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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