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上訴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1188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CHAIYASAENGSONGCHAI(中譯名:送猜)選任辯護人 王冠婷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CHAIYASAENGSONGCHAI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壹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CHAIYASAENGSONGCHAI(中譯名:送猜,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該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被告係逃逸失聯移工,足見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執行羈押,至114年1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1月1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廖慧娟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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